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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第4條

律師為第三審被上訴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第三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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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