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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九款暨第五十 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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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