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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第2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在競選活 動期間,安排電視時段,供政黨從事競選宣傳。 前項電視時段委由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洽商臺灣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 中華電視公司分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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