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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第6條

政黨自製之錄影帶,應於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八日前,連同原稿送由審查小 組審查之,逾期未送審者,視為放棄。經送審之錄影帶,不得更換。審查 通過之錄影帶,由本會逕送電視台播出。 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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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