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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第7條

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時,應繳交保證金。其保證金依推薦區域暨山胞選 舉候選人人數計算,每推薦一人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錄影帶送審時繳交,並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會 信用部簽發之本票為限。 第一項之保證金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發還。但政黨推薦之區域及 山胞選舉候選人當選未達百分之十者,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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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