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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運作人基本資料: (一)運作人名稱、地址及管制編號。 (二)負責人姓名。 二、運作場所:名稱、地址及管制編號。 三、運作事項: (一)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列管編號及序號、濃度。 (二)運作行為。 四、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五、其他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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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