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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遷移至原受理機關管轄區域外者,運作人應重新申請核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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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