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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申請,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及專家進行現場勘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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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