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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 第9條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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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