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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本辦法施行前,已於國內運作第二條之管制性化學品者,運作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取得許可文件,附表一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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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