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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 第7條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運作者申請前條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許可,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二、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三。 前項之申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並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第一項申請之管制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成分相同而濃度不同,但用途、危害分類及暴露控制措施相同時,得合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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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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