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 第3條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其基準如下: 一、許可申請之審查: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許可證書之核發、變更或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許可申請,涉及變更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者,免收取審查費。 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通知運作者換發第一項第二款證書者,免收取審查費及證書費。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管制性化學品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