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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歇業或依
第十條
第二款所定設立許可文件受撤銷、廢止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管制藥品登記證繳還申請書、管制藥品登記證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向食品藥物署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註銷;未依規定繳銷者,由食品藥物署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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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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