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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申請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聲明書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報請食品藥物署備查,其管制藥品登記證應隨繳當地主管機關,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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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