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申請書、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之文件及原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