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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未經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級管理前之新興濫用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議認定者,準用本辦法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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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