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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通報之人員,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後,得依下列標準發給通報獎金: 一、通報每一個案,發給新臺幣一百元。 二、通報首例個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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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