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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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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