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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1條

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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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