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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4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宣導管制藥品濫用之危害及相關法令,並得委請公益團體協助辦理。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相關公益團體,得成立管制藥品防治諮詢單位,接受民眾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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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