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與經濟 ›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並監督管制藥品之製造。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12-19・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品管、銷售、保管及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特設置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管理機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之銷售收入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支出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金融與經濟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