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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支出及製藥工廠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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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