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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管制藥品登記證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二、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三、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或製造同意書核發之審查。 四、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同意書驗證、函詢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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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