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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 第16條

被管收人財物、書信、接見、送入品、衛生、醫治、死亡等事件,準用羈押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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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