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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收所規則 第18條

管收所對於下列事項,應備簿冊,隨時登記之: 一、本規則第十六條所列各事項。 二、收文。 三、發文。 四、被管收人入所。 五、被管收人出所。 六、被管收人名籍。 七、被管收人之提詢。 八、管收日報表。 九、管收清冊。 十、檢查事項。 十一、懲罰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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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