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第12條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12條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生產廠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 一、主動申請廢止管理系統監視查驗登記。 二、商品檢驗方式經公告不採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三、品質管理系統認可登錄經撤銷或廢止。 四、品質管理系統認可登錄範圍變更後,未包含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商品。 五、違反
第六條
或
第八條
。 六、管理系統監視查驗之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七、經依
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通知於期限內完成基本檢驗設備之備置,屆期未完成。 八、其他重大違規或虛偽不實情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全文
第1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