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 第8條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8條

生產廠場停止產製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商品在三十日以上者,應自停止日起十五日內,向檢驗機關申請備查;復工時,亦同。 前項停工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未能復工者,應於期滿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