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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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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前條所規定之審查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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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