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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前條所規定之審查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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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一、新申請…第4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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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