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 第5條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5條

下列各款粉塵作業之設備如以連續注水或注油操作時,該作業得免適用第六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一、粉塵作業(三)所列作業中,從事礦物等之篩選作業。 二、粉塵作業(六)所列之作業。 三、粉塵作業(七)所列作業中,以研磨材料吹噴研磨或用研磨材以動力研磨岩石、礦物或從事金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之作業場所之作業。 四、粉塵作業(八)所列作業中,以動力從事篩選土石、岩石、礦物或碳原料之作業。 五、粉塵作業(八)所列作業中,在室外以動力從事搗碎或粉碎土石、岩石、礦物或碳原料之作業。 六、粉塵作業(十五)所列之砂再生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