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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9條
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9條
精神復健機構蒐集之當事人個人資料,應依本法
第八條
及
第九條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其注意事項。 精神復健機構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外部網路入侵防範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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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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