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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 第11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11條
醫療機構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進行
第三條
第二項通報、
第五條
第一項通知及
第九條
第一項異動通報,必要時,得以書面、言詞、電訊傳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其以言詞告知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再以其他方式為之。 前項通報及通知作業,應注意維護保護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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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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