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 第3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同意擔任保護人者,應填具願任保護人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遞交醫療機構。 前項醫療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將保護人資料及其同意書,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嚴重病人非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診斷嚴重病人之日起七日內完成通報。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