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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14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視保護人需要,提供諮詢、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或其他支持性服務。 前條及前項業務,地方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其他專業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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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