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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 第2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2條
保護人之職務如下: 一、依本法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向精神醫療機構提供意見。 二、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 三、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專科醫師診斷及確認嚴重病人身分。 四、依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即時給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 五、依本法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就醫及諮詢。 六、依本法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七、依本法
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辦理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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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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