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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第2條

保護人之職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精神醫療機構提供意見。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 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專科醫師診斷及確認嚴重病人身分。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即時給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 五、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就醫及諮詢。 六、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七、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辦理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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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