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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許可施予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定期接受治療者,辦理機構或團體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派員協助執行,並通知其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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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