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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14條

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有轉介至其他醫療機構或辦理機構或團體之必要時,指定機構應通報審查會及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轉介,於有必要時,得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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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