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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強制社區治療者,應於強制社區治療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檢附前條文件及前次許可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為之。 前項申請,經審查會許可者,應以審查許可日為延長強制社區治療之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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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