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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4條

前二條之申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電訊傳真或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為之。 審查會認申請文件、資料有錯誤、欠缺、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需予更正或補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指定機構辦理限期更正、補正或提供書面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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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