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 第7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7條
置有前條人員之下列機構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本法
第五十七條
第一項各款之強制社區治療: 一、指定機構。 二、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精神復健機構。 三、依法立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社區照顧、支持或相關權益促進團體。 前項機構或團體得視需要,依本法
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偕同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執行強制社區治療,負共同治療責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