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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第9條

地方主管機關就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實地審查通過者,公告為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辦理機構或團體);其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實地審查,地方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辦理機構或團體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經審查通過者,得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其展延期間,自前次指定辦理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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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