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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 第2條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得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併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以下併稱強制處置費用)。 前項緊急安置之費用,包括強制鑑定之費用。 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強制社區治療業務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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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