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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
› 第3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前條第一項、第三項申請,經審核通過後予以支付;審核通過前,得予暫付。 指定機構、機構或團體不服前項之支付或暫付處分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強制處置費用之受理申報、暫付、核付及受理申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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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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