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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標準 第4條

強制處置費用支付項目、基準及點數,規定如下: 一、緊急安置:掛號費及強制鑑定費;其費額,規定如附表一。其餘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簡稱健保支付標準)之規定。 二、強制住院: (一)一般伙食費及治療伙食費;其費額,規定如附表一。 (二)收治於精神科加護病房者,診察費、病房費及護理費,按健保支付標準一點五倍給付。 (三)收治於一般病房者,診察費、病房費及護理費,按健保支付標準二倍給付。 (四)精神醫療治療費,按健保支付標準二倍給付;其餘費用,準用健保支付標準之規定。 三、強制社區治療: (一)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藥物治療項目及費用,準用健保支付標準之規定。 (二)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檢驗之項目及費用,準用健保支付標準之規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篩檢項目名稱、代碼及支付點數,規定如附表一。 (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治療、處置措施之項目名稱、代碼,規定如附表二;其費額,按健保支付標準二倍給付。 (四)前三目治療,以門診方式為之者,其掛號費之費額,規定如附表一。 前項準用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者,每點以新臺幣一元計算。 第一項支付項目中未列於健保支付標準之項目,其項目名稱、代碼及支付點數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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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