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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應即通報地方主機關: 一、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病人有接受緊急安置之必要。 二、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應重新啟動強制住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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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