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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 第3條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受理本法
第六十二條
第一項所定通報,應建置資訊管理系統為之。 嚴重病人委任律師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民間團體,提供法律扶助服務時,指定機構得視病人狀況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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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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