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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第6條

指定機構應於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日之次日起三日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一、嚴重病人基本資料。 二、緊急安置之指定機構及聯絡人資訊。 三、緊急安置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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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