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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辦法 第5條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所定緊急安置七日,其始日自嚴重病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情形,且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之日起算。 嚴重病人經指定機構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者,於法院裁定強制住院前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之期間,除有本法第七十三條但書情形外,得繼續為緊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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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