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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緊急處置,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緊急送醫:協助護送就醫及接受醫療處置。 二、保護措施:協助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或轉介至適當機構、場所安置。 三、其他適當之方式。 前項緊急處置,應視嚴重病人需要,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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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