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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人員,因生活陷於困境或有其他特殊事由,致無力負擔緊急處置費用而申請減輕或免除負擔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通知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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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